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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

    

长春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

 
    第一条  为了建立公正透明的行政管理体制,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监督政府机关依法履行职责,依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根据《长春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政府信息,是指www.48365-365.com制作、掌握的与经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相关的,以纸质、胶卷、磁带、磁盘以及其他电子存储材料等载体反映的文件资料。 
    第三条  除本规定第八条所列依法免予公开的外,凡与经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相关的政府信息,均予以公开或者依申请予以提供。政府信息公开应当遵循及时、便民的原则,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 
    第四条  www.48365-365.com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本细则,震害防御处负责承办政务信息公开有关事宜。 
    其具体职责是: 
    (一)负责本机关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事宜; 
    (二)受理和处理向本机关提出的索要政府信息申请; 
    (三)保管、维护和更新或者督促本机关有关机构保管、维护更新本机关的政府信息; 
    (四)组织编制本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目录: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依据本规定,要求www.48365-365.com向其提供有关的政府信息。 
    第六条  www.48365-365.com应当主动向社会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一)管理规范和发展计划方面 
    www.48365-365.com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以及与经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相关的其他文件。 
    (二)与公众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方面 
    1.www.48365-365.com重大事项决策及其进展和完成情况,和有关会议决策的相关事项; 
    2.影响公共安全、公众人身和财产安全的疫情、灾情或者突发事件的预报、发生及其 
处理情况,依审定程序进行公开; 
    3.扶贫、优抚、教育、医疗、社会保障、劳动就业和公共定价等方面的依据、标准、条件及实施情况; 
    4.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程序、期限以及实施机关的决定和监督检查结果等情况; 
    5.行政事业性收费的依据、标准等情况。 
    (三)政府机构和人事方面 
    1.www.48365-365.com的机构设置、管理职能和权限及其调整、变动等情况; 
    2.公务员招考、录用以及公开选拔干部的条件、程序和任用结果等情况;军转干部安置、职称评定等人事工作情况; 
    3.www.48365-365.com的领导班子成员、职责及其调整、变动情况。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第七条  www.48365-365.com拟作出的决策、制定的规定或者编制的规划、计划、方案等,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重大利益,或者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在制定过程中,起草部门或者决定部门应当将草案向社会公开,充分听取公众意见。 
    第八条  下列政府信息免予公开: 
    (一)属于国家秘密的; 
    (二)属于商业秘密或者公开可能导致商业秘密被泄露的; 
    (三)属于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可能导致对个人隐私权造成不当侵害的; 
    (四)正在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事项,但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与行政执法有关,公开后可能会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或者可能会危及其他组织、个人财产或生命安全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免予公开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根据本规定第六条要求获得政府信息的,可以采用信函、电报、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向掌握政府信息的有关部门提出申请。申请包括下列内容: 
    (二)所需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 
    www.48365-365.com向申请人提供申请书的格式文本,供申请人填写使用。 
    第十条  www.48365-365.com收到申请后,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并根据下列情况给予书面答复: 
    (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及时提供,或告知申请人可以获得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 
    (三)不属于受理机关掌握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能够确定该信息掌握机关的,应告知其联系方式; 
    (四)申请提供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 
    (五)对于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告知申请人更改、补正申请内容。 
    (六)要求提供的政府信息含有免予公开的内容,但能够区分处理的,www.48365-365.com应当提供可以公开的内容。 
    第十一条  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除可以当场予以答复的外,www.48365-365.com应当自登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答复。 
    依照本规定向申请人提供政政府信息,www.48365-365.com应当在申请人办妥申请手续后当场提供;不能当场提供的,应当在申请人办妥手续后5个工作日内提供。 
    因正当理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做出答复或者提供信息的,经www.48365-365.com信息公开机构负责人同意,可以将答复或者提供信息的期限适当延长,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期限不得超过5个工作日。 
    第十二条  www.48365-365.com应当制定信息公开的审定程序,依程序公开政府信息。 
    (一)凡属于主动公开和依本规定符合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按信息公开机构的管理权限予以公开; 
    (二)凡涉及疫情、灾情、重大突发事件等可能影响社会稳定、企事业单位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工作秩序和个人正常生活的政府信息,以及有关重大决策的信息,是否暂时免予公开,应报市政府办公厅审定; 
    (三)涉及保密内容的政府信息经保密部门审核,由市政府办公厅审定。 
   第十三条  根据本规定第六条需要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采取以下一种或者几种形式及时予以公开: 
    (一)《长春政报》或者《长春日报》等其他报纸、杂志; 
    (二)互联网上的市政府门户网站; 
    (三)政府新闻发布会以及广播、电视等公共媒体; 
    (四)在www.48365-365.com主要办公地点等地设立的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政务公开板栏、电子屏幕或电子触摸屏等场所或者设施; 
    (五)其他便于公众及时准确获得信息的形式。 
    第十四条  www.48365-365.com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或依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提供的信息,发现错误的,山其发布或提供的政府机关及时予以更正。属于公开发布的,应当重新公布;属于申请提供的,应当及时通知申请人并重新向申请人提供经更正的正确信息。 
    第十五条  应当编制本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目录,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应适时更新。 
    第十六条  政府信息公开要保证时效性。政府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发布之日起5日内向社会公开。应当自发布之日起30日内向社会公开。除此之外的其他政府信息,公开时间应当自政府机关做出公开决定之日起,7个有效工作日内予以公布。 
    第十七条  应当建立和完善政府新闻发言人制度,代表本级政府和部门,向社会发布政府信息。 
    第十八条  www.48365-365.com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向公众免费提供;依申请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政府信息,可以收取实际发生的检索、复制、邮寄、递送等成本费用,收费标推出市财政和价格主管部门统一制定,收取的费用全部上缴财政。法律、法规对收费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办理。 
    第十九条  负责政府信息公开事务的机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电子邮箱地址等向社会公开,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就政府信息公开事宜提出咨询和投诉。 
    第二十条  市政府办公厅负责组织对政府信息公开行为的监督、检查和考评。政府机关违反本规定的,由市政府办公厅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市政府办公厅会同监察部门或者主管行政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政府机关未依本规定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本级或者上级政府办公部门、监察机关举报。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2004年11月3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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